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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当前日期:2012-09-03  点击率:

第一条为了督促学生严格按《中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加强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修养,有效制止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全体师生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违反《中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文明管理细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学生违纪行为分一般性违纪和严重违纪两大类。一般性违纪是指违反《中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文明管理细则》中较轻的行为,即主要是对个人行为习惯产生影响,在校内及社会影响较小的行为;严重违纪行为是指那些严重违反《中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文明管理细则》中有关条款或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干扰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以及一般性违纪,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一般性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在班级范围内处理;严重违纪由德育处或者校长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其处分等级如下:

1.警告(德育处处理)

2.记过(德育处处理)

3.留校察看(主管校长批准)

4.勒令退学(主管校长批准)

5.开除学籍(校长批准)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处理原则和程序: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校纪法规为准绳,以育人为根本,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相结合的原则。

1.对学生处以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班级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本人检查,所犯错误调查证言材料,班主任处理意见,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报德育处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2.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的,由德育处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处分。

3.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德育处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经校长批准后公布处分。

4.学生受违纪处分的决定,学校在三天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条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先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被处分学生如有不服,在接到通知后,向德育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德育处负责复审,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端正态度,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可申请降级处分或撤销处分。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级或撤销处分。考察期满仍表现不好,不够撤销处分条件,延长其考察期。

第七条学生处分撤销前的有关规定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学期的德育成绩只能评为“及格”或“不及格”,不能评为“文明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积极分子,不具有优先推荐就业资格,不具有享受国家助学金或天津市政府助学金资格。

第八条学生撤销处分的有关规定

学生撤销处分,应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到德育处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在三天内填好表格,递交德育处。德育处经过调查了解,对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及时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向全校公布。考察期至毕业前仍没撤销处分,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原则上不负责推荐就业。

第九条受处分学生的管理

1.给每一名受处分同学建档。建档内容包括:一份检查(保证书)、学生处分审批表、每月思想汇报、每月谈心记录、电话联系记录等。

2.学生受处分一周内,班主任要找受处分学生谈话,以全面的了解其个人情况,为找寻控制问题发生办法和帮助其迅速纠正自身错误奠定良好的基础。

3.作为撤销处分的条件,班主任要敦促受处分学生按时上交思想汇报,让他们每月将自己的行为表现、思想变化记录下来,以便考察其进步状况。

4.要定期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对学生从言行、思想方面严格要求,帮助他们找寻自身存在的缺点、不足以及犯错误原因,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争取早日撤销处分。另外,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校园内的突发事件也要及时找受处分同学谈话。

第十条受处分学生的档案管理

1.学生受处分后,无论处分轻重,都要记入学校内部档案,但暂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待毕业前夕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综合情况,区别对待,将该记入的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原则上警告一类处分,撤销后一般不记入个人档案。

3.受记过以上处分,原则上要记入个人档案。如受处分后进步显著,在某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撤销处分后力求上进,老师同学印象深刻的可考虑不记入个人档案。

4.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密切而受过处分的学生,一般要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中专学生守则》和《中专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认错态度不好的。

2.烫发、染发的;男生剃光头的;男生留长发,经查出令其改正,三日内无明显改变的;女生化妆屡教不改的;佩戴首饰经教育不改的。

3.上课违纪,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厌恶学习,造成一定影响的。

4.课间追逐打闹,扰乱校园秩序,多次不听劝告的。

5.在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的。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9节以上30节以下的。

7.在教学区和宿舍内吸烟或喝酒的。

8.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

9.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

10.动手打架的。

11.在实习、试验中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12.有偷摸行为,价值在50元以下的。

13.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经教育不改的。

14.在公共场合男女生交往有碍观瞻的。

15.在宿舍内使用蜡烛照明的。

16.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的。

17.违反住宿正常秩序,不遵从宿舍长值日安排且不听老师、辅导员劝阻的。

18.严重破坏宿舍集体卫生,经管理人员批评教育多次仍不改正的。

19.夜不归宿的。

20.住校生周日19:30以后返校者视为晚归,平日21:30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达三次的。

21.明知本宿舍同学带异性进入宿舍不制止、不报告的。

22.做有害他人的不良行为的。

23.在宿舍或校内私养宠物,经劝告不改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同样错误或犯有其他错误的。

2.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3.不接受老师正确教育,顶撞老师,影响很坏的。

4.故意扰乱会场、办公室秩序的。

5.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的。

6. 打击报复进行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的。

7.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节以上50节以下的。

8.有偷摸行为,价值在51元以上100元以下的。

9.违反纪律喝酒,情节严重,造成不好影响的。

10.不但自己吸烟,还劝说他人吸烟的。

11.考试中夹带纸条的。

12.初次参与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3.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的。

14.破坏学校绿化,损坏花草树木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15.故意破坏学校饮用水设施的。

16.损坏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17.破坏墙壁卫生,乱写乱画,张贴大小字报的。

18.动手打架致人轻微伤害的。

19.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的。

20.唆使他人打架的。

21.参加聚众斗殴的。

22.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取证工作的。

23.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较重的。

24.在校期间,到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游泳、垂钓的。

2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情节较轻的。

26.采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方式离开(进入)宿舍的。

27.未经学校同意,留宿外来人员的。

28.从楼上往下扔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东西,危及他人和公共财物安全及影响卫生或引起纠纷的。

29.违章使用电器(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电水壶、热得快、取暖器等电热用具),私接电源插座、乱拉电线的。

30.带异性进入宿舍或未经许可进入异性宿舍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仍无改进,继续犯有同样错误或犯有新的错误的。

2.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1节以上71节以下的。

3.偷盗、骗取财物,价值在101元以上的。

4.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的。

5.酒后滋事的。

6.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的。

7.携带、窝藏管制刀具的。

8.有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的。

9.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试卷的。

10.组织他人赌博的。

1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12.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3.由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14.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的。

15.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参与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

16.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及学生组织发布文告或其它公示内容的;

17.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8.侮辱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9.以交友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

20.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1.故意移动损坏学校消防器材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改进,继续犯有同样错误或犯有新的错误的。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72节以上的。

3.偷窃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较重的。

4.不论遂否,凡属撬窃的。

5.保存、传播、观看黄色淫秽音像、书刊、手抄本、图画、绘画,有较大影响的。

6.污损学校建筑物或美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和极坏影响的。

7.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8.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情节严重的。

9.故意挑起事端或参加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

10.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殴打他人的。

11.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的。

12.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的。

13.聚众斗殴负有主要责任的。

14.用不正当手段及行为给老师施加压力,威胁教师,情节严重的。

15.组织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17.侮辱异性,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18.以交友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经常盗窃,危害较大,屡教不改的。

2.道德品质极为败坏,屡教不改的。

3.犯有较严重政治错误的。

4.聚众斗殴情节严重或打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5.侮辱、殴打老师或指使他人侮辱、殴打老师的。

6.造成火灾和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后果极为严重的。

7.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

8.男女同学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

9.触犯国家法律,被判以徒刑、管制、拘役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后果严重的。

2.屡教不改的。

3.嫁祸于人的。

4.犯错误后拒绝检查,不接受教育或逃避处分的。

5.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中伤谩骂或殴打)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1.由于他人强迫,无法抗拒的。

2.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3.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4.造成损失,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凡有“以上”或“以下”规定的条款均含规定本身。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与学籍、学历的处理办法

1.二年级以上学生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校可给予学历证明。

2.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复查阶段,未取得学籍)违反本条例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地。

第二十一条凡被学校处理出校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家长须与学校签定教育协议,以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天津市工业学校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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