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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当前日期:2012-09-12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和未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联合办学学生不在免学费范围。

农村学生免学费人数按在校生的5%确定,按各学校农村学生人数进行同比例分配。城市学生免学费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和分配。涉农专业学生以及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

第四条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第二章 免学费标准和补助方式

第五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六条 学校因免除学费减少的收入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其中,因免除一、二年级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因免除三年级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公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区县给予一定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和评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学校应将《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表1)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其他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三天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街道或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孤儿或残疾学生要提交相关证明。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向就读学校递交户口簿复印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和组织初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表2),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实施。

第四章 相关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要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第十一条 要积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教学质量、投入渠道、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差别,从实际出发,因校制宜,采取合并、重组等形式积极推进布局调整工作,改变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散、规模小、条件差、效益低的状况,进一步提高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要制定本学校免学费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按照国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电子注册,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免学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区县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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