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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日期:2012-05-15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鼓励广大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由我市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每生每月发放50元。

第六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确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分配名额,并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学校。

第八条 每年8月31日前,市财政局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经费预算,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拨付各办学主管部门,再由办学主管部门拨付各学校;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转移支付将经费预算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拨付区县教育局,再由区县教育局拨付各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没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各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初审、汇总。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意见及时批复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各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批复审核意见,按实际受助学生重新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报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备案。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后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统计表》(附件4),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月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月25日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十五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按月将学生学籍变化情况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我市鼓励区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和学校应加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校每年都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九条 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应符合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职〔2001〕10号)以及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2.学校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3.严格按照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有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达到85%以上。

4.学校制定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指南

一、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职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应符合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职〔2001〕10号)以及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2.学校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3.严格按照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有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达到85%以上。

4.学校制定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每生每月发放50元。

四、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与发放程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2.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6.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及时、足额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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